近日,省“四送一服”辦公室依據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印發公開發布相關政策文件,編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433條),其中產業發展支持政策88條、穩定供應鏈支持政策54條、科技創新支持政策61條、金融資本支持政策48條、人才優先支持政策35條、公共服務支撐政策147條。
安徽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
(2022年2月版,433條)
一、產業發展支持政策(88條)
二、穩定供應鏈支持政策(54條)
三、科技創新支持政策(61條)
四、金融資本支持政策(48條)
五、人才優先支持政策(35條)
六、公共服務支撐政策(147條)
一、產業發展支持政策(88條)
1.對實際總投資20億元以上、引領發展方向、具有先發優勢、填補省內空白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制造類項目,以及關鍵技術研發產業化和產業公共服務項目,各地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鼓勵省級相關新興產業基金依規優先進行股權投資。(皖發〔2022〕9號,省財政廳、各市政府負責)
2.對十大新興產業領域企業在我省設立總部、區域總部、研發中心、軟件中心、結算中心、營運中心等,且實繳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上的,各地可最高給予實繳注冊資本3%的獎勵,獎勵金額最高5000萬元。(皖發〔2022〕9號,各市政府負責)
3.對在皖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億美元(含1億美元),按企業1個年度內實際到位外資金額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50萬元。(皖發〔2022〕9號,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負責)
4.基金及管理機構招引省外企業落戶的,納入基金返投統計范圍,由各地給予獎勵。(皖發〔2022〕9號,各市政府負責)
5.對新建投產納規的工業企業,各地可給予不少于2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首次納規且在庫存續期滿1年的“小升規”工業企業,各地可給予不少于1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首次升規納入核算的信息產業企業,各地可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首次達限納統的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市場主體,各地可給予一次性獎補。(皖發〔2022〕9號,省統計局、各市政府負責)
6.支持省屬高校聚焦十大新興產業,設立一批高校技術轉移機構,建設一批轉化基地,以市場化方式建設共性技術研究院10個左右、產學研合作平臺100個左右,鼓勵所在市、縣在基礎設施、合作項目、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皖政〔2022〕1號,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各市政府、各高校按職責分工負責)
7.圍繞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做優做強已有商協會,促進其“強筋健體”;建立健全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高端裝備制造、智能家電、生命健康、綠色食品、數字創意產業商協會。(廳〔2021〕36號,省十大新興產業推進組、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8.鼓勵龍頭企業、行業領軍人物主導組建新型商協會。引導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先進核能等新興產業商協會加快設立。支持各類新經濟新業態商協會發展。(廳〔2021〕36號,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
9.鼓勵商協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臺,針對企業專業服務需求,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臺。鼓勵商協會會員企業參與國家行業標準制定。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鼓勵支持商協會牽頭起草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牽頭研究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了解國內外創新性政策和舉措,提出推動產業發展的意見建議,為黨委和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智力支持,為產業發展持續建言助力。鼓勵支持商協會在我省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及會議,支持行業企業品牌建設,打造品牌商協會。鼓勵商協會建立行業數字平臺,促進會員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廳〔2021〕36號,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
10.鼓勵支持商協會按照“會企分開”原則,依法設立專業化招商公司,加大社會化招商力度。鼓勵商協會根據我省產業規劃、產業政策,聯合專業招商機構廣泛開展“雙招雙引”。鼓勵商協會牽頭舉辦行業性展會、峰會、創新創業大賽和承辦招商推介會、投資懇談會等各類活動,通過多種方式常態化開展“雙招雙引”。(廳〔2021〕36號,省發展改革委、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
11.鼓勵商協會聯合創業類組織、創投機構舉辦全國性、區域性創新創業大賽,發掘、培育、引進創新型人才和團隊。(廳〔2021〕36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12.對商協會招商的,同樣享受招商獎勵。鼓勵商協會建設特色產業基地和產業集群,按規定享受不低于園區現有支持政策。(廳〔2021〕36號,各市人民政府、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
13.鼓勵省外企業家來我省設立異地商會,在我省承辦全球性或全國性活動;支持在皖異地商會建設成為長三角乃至全國的龍頭商會。支持組建異地皖籍企業家商會,鼓勵全國各地皖籍企業家商會積極參與我省“雙招雙引”。鼓勵我省商協會與國內外同行結成友好商協會,建立常態化交流機制。(廳〔2021〕3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聯、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
14.對在協助政府起草行業標準、規劃和政策文稿,組織行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雙招雙引”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商協會,可根據貢獻度,在科學評價基礎上,擇優給予獎補支持。(廳〔2021〕36號,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
15.凝聚部門合力,強化思想共識,依托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商協會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定期評估商協會工作績效,對成績突出的,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其工作經費予以補助。市級獎補資金,省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廳〔2021〕36號,各行業管理部門、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16.鼓勵企業升級改造,提高現有工業用地土地利用率,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對符合城鄉規劃、環保等要求的工業項目,通過擴大生產性用房、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間利用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皖政秘〔2021〕87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自然資源廳、各市政府負責)
17.圍繞航空航天、新能源、生物醫藥、綠色涂料、環保、化妝品等產業鏈,加快引進培育凹凸棒基新材料產業領軍企業和重大項目,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對實際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皖政辦秘〔2021〕21號,所在地政府負責)
18.支持按照開發區規范管理要求,通過依法依規擴區方式,將凹凸棒基新材料產業園納入相關省級開發區建設管理。對需要市、縣配套建設的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保等基礎設施項目,進一步降低市、縣配套比例;對省以補助或獎勵方式建設的項目,補助或獎勵標準在原基礎上提高15%。(皖政辦秘〔2021〕21號,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19.著力培育一批特色小鎮投資運營優質企業,充分體現企業在項目投資、運營、管理等方面的主體地位。鼓勵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牽頭投資特色小鎮,并通過以商招商等方式引進多個戰略投資者進行聯合投資。鼓勵特色小鎮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小鎮內企業進行物業化管理。(皖政辦秘〔2021〕23號,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0.加大特色小鎮土地供應力度,對小鎮內重點項目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依法依規組織配置農業用地和生態用地。各市、縣建立特色小鎮重大項目用地調度制度,鼓勵點狀供地、混合供地和建筑復合利用。鼓勵利用增減掛鉤、低效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租賃農村宅基地等方式盤活存量建設用地資源,鼓勵利用“騰籠換鳥”方式對老舊工業廠房、閑置建筑物等進行改造提升,針對特色小鎮實施柔性化綠色供地機制。結合特色小鎮多數位于城鄉接合部的區位特點,推動其先行承接供地用地方式改革等相關改革試驗,穩妥探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交易。(皖政辦秘〔2021〕23號,所在市、縣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21.鼓勵企業做大規模,企業年軟件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有關市政府,配合單位:省財政廳)
22.每年向社會公開征集評選10—30個“智能+應用場景”優秀解決方案,每個方案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每年擇優支持20個左右“智能+應用場景”優秀解決方案落地建設示范項目,每項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并在省內外推廣。(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23.支持中國聲谷企業主辦高水平產業學術論壇、峰會、新技術發布會、軟課題研究等,每次按其實際支出的50%給予補助,每個最高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合肥市政府負責)
24.支持中國聲谷引進國內外各類中介機構為企業服務,按引進孵化基地、創投基金、獵頭公司等各類市場主體年服務收入20%給予獎勵,最高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合肥市政府負責)
25.大力發展十大新興產業,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新興產業聚集地,持續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對全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貢獻度。實施省重大新興產業基地新三年發展規劃,支持發展勢頭好的基地申報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突出抓好產業鏈招商,編制十大新興產業“雙招雙引”實施方案,促進產業鏈加快向中高端躍升。(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等單位,各市政府負責)
26.加強省級統籌,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效益,鼓勵各地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節約集約使用土地,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多種方式保障新興產業項目用地。(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各市政府負責)
27.開展新一輪大規模技術改造專項行動,支持重點行業企業全面提高產品技術、工藝裝備、能效環保等水平。(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政府負責)
28.實施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三年行動計劃,支持有條件的城市、產業園區和企業開展國家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試點,打造一批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兩業融合發展品牌。(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政府負責)
29.加強公益性、基礎性服務業綠色供給,促進文旅、養老、育幼、研學、康養等生活性服務業向高品質和多樣化升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積極發展以環境治理效果為導向的環境托管服務。(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各市政府負責)
30.深入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穩步提升供給和調峰消納能力,加快縮小可再生能源占比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建設并舉,布局建設一批光伏電站項目。研究制定火電靈活性改造規模與可再生能源規??偭繏煦^政策。編制新一輪中長期抽水蓄能電站規劃報告,打造長三角千萬千瓦級綠色儲能基地。因地制宜推動生物質能多元利用,合理有序發展生物質發電。(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負責)
31.推進工業生產、建筑供暖供冷、交通運輸、農業生產、居民生活等領域“以電代煤”“以電代油”“以氣代煤”“以氣代油”。擴大天然氣在工業燃料、冷熱電三聯供等領域的替代利用,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發電。(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政府負責)
32.進一步提升秸稈綜合利用水平,扶持一批龍頭企業,形成一批典型模式。支持建設一批秸稈綜合利用現代環保產業示范園區、工農復合型循環經濟示范園區。(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各市政府負責)
33.重點促進茶葉、中藥材產業高質量發展,大力發展油茶、高山蔬菜、畜禽、水產等特色高效種養業,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每年新增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100個以上。支持建設一批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蔬菜標準園、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冷鏈物流基地、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長三角綠色農產品生產加工供應基地。加強和規范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加強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建設一批種質資源庫。(皖政辦秘〔2021〕78號,六安、安慶市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牽頭負責)
34.支持老區發展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術、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等新興產業,推進六安高端裝備基礎零部件、安慶化工新材料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高質量發展,打造若干千億級產業集群。推動石油化工、農產品深加工、紡織服裝等傳統優勢產業轉型升級。支持依托開發園區打造產業承接平臺,深入開展“雙招雙引”,積極承接特色優勢產業轉移。(皖政辦秘〔2021〕78號,六安、安慶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5.支持發展金融、現代物流、電子商務、信息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加快發展健康養老、森林康養、家政服務、社區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推進服務業標準化、品牌化建設,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服務知名品牌。(皖政辦秘〔2021〕78號,六安、安慶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
36.支持加快發展紅色旅游、鄉村旅游、生態旅游等特色旅游,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的標準安排旅游專項資金,在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文化旅游名縣、A級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特色旅游名鎮名村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推動老區爭創全國紅色旅游精品線路和紅色旅游融合發展示范區,打造長三角高品質紅色旅游示范基地。(皖政辦秘〔2021〕78號,六安、安慶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
37.支持老區通信網絡建設,推動5G網絡向鄉鎮、農村區域延伸覆蓋,消除4G網絡、光纖寬帶網絡覆蓋盲點。推動重點領域建立工業互聯網平臺,加大窄帶物聯網基站部署力度。支持因地制宜發展數字經濟,加快數字農業、數字水利、數字林業發展,推動有條件的地區規劃建設大數據中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北斗系統應用。推動互聯網企業在老區發展運營中心、呼叫中心等業務。(皖政辦秘〔2021〕78號,六安、安慶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廣電局、省林業局、省數據資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委網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38.從2021年起連續5年,省財政對老區10縣(市、區)每年各補助2000萬元,支持建立產業發展基金,撬動引入社會資本,支持老區高質量發展,并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在安排革命老區轉移支付、分配新增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額度時,給予大別山革命老區傾斜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規定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對其他地區整體向老區轉移的企業,按原所在地區已取得的海關信用等級實施監督。(皖政辦秘〔2021〕78號,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合肥海關配合)
39.推動集成電路產業“強鏈補鏈延鏈”。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開展工程產品首輪流片,省級按該款產品首輪流片合同或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企業最高300萬元。對集成電路、化合物半導體、微機電系統(MEMS)、功率器件產業鏈企業(含材料、裝備、工具軟件、設計、制造、封裝、測試、配套服務等環節)上一年度購置關鍵研發設備及工具的,省級按其實際購置金額的20%給予獎補,單個企業最高1000萬元;對其上一年度實施產業化項目并實際完成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省級按項目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給予獎補,單個企業最高20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40.鼓勵5G配套產業發展,對在5G相關細分領域形成全國“單項冠軍”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41.支持5G重大創新產品應用,對符合規定的首購產品、訂購產品,支持需求單位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皖政〔2020〕18號,省相關部門、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
42.對符合條件的5G相關產品,給予裝備首臺套、新材料首批次相關政策支持。(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43.支持引資引智,鼓勵各市引進建設5G產業鏈,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對實際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5G產業鏈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皖政〔2020〕18號,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44.支持企業發展核心設備器件、芯片、模組及終端以及5G應用產品及解決方案,對5G相關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盈利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200萬、500萬元;對上年營業收入5000萬到1億元年增幅超過30%的5G骨干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獎補;對上年營業收入300萬—5000萬元,年增幅超過50%的5G中小微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獎補。(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45.壯大5G基礎材料及元器件企業發展,支持省內半導體企業布局砷化鎵、氮化鎵、碳化硅等5G基礎應用化合物半導體材料及器件生產線。對新建或在建關鍵設備購置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按設備購置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46.推動省級(含)以上產業園區加快實現5G信號高質量覆蓋。鼓勵有條件的產業園區、行業龍頭企業建設5G產業園。對于5G產業規模1億元以上、年增長30%以上的園區,根據其規模、增速、投資強度及經濟貢獻等因素由園區所在地政府給予相應獎補。鼓勵有條件的產業園區或龍頭企業建設5G類孵化培育平臺,依據入駐企業、創業團隊、孵化畢業企業、融資等情況,對基于5G的國家級、省級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皖政〔2020〕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47.支持“5G+工業互聯網”“5G+智能制造”“5G+車聯網”“5G+能源互聯網”等重點產業應用,培植5G應用重點支撐產業鏈,對在上述領域獲得國家級試點示范、優秀產品、優秀案例及解決方案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廣電局、省財政廳負責)
48.每年優選一批超高清視頻顯示器件、終端產品、內容供給、傳輸網絡、應用推廣項目,按其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300萬元。對進入國家超高清視頻應用示范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視頻技術研發及產業化,對上一年度生產的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的超高清視頻創新產品,按年銷售收入的10%給予獎補,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廣電局、安徽廣播電視臺、安徽廣電傳媒產業集團負責)
49.對生物基新材料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3億元、5億元的企業,每上一個臺階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獎勵。(皖政辦〔2020〕2號,所在地政府負責)
50.對省認定的成長型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專精特新冠軍企業,每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50萬元、80萬元。對國家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每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辦〔2020〕4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1.深入實施“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行動和安徽工業精品培育提升行動,對獲得國家“三品”示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辦〔2020〕4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2.對列入全省旅游項目庫且3年累計實際投資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旅游類重大項目給予獎勵。其中:10億元以上、30億元以下的,獎勵100萬元;3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獎勵200萬元;50億元以上的,獎勵300萬元。獎補資金下達到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由市政府制定具體獎勵方案。(皖政辦〔2019〕17號,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負責)
53.對新評定為五星級飯店和新晉中國飯店金星獎、中國旅游集團20強、全國旅游五星級飯店20強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旅游行業標準的旅游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單個企業獎補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獲評全國旅游標準化示范城市、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10萬元。對獲評全國旅游服務質量標桿單位的,給予一次性獎補3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旅游商品評比競賽一、二、三等獎(或金、銀、銅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萬元、3萬元、1萬元。獎補資金下達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體獎勵方案。(皖政辦〔2019〕17號,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負責)
54.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0億元、30億元、50億元、80億元、100億元的旅游領軍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獎補資金下達到企業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體獎勵方案。(皖政辦〔2019〕17號,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負責)
55.對機器人本體企業的新建或在建項目,且實際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價款),按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6.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五大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按新建或在建項目關鍵設備購置額(≥200萬元)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7.國內外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含特種機器人)領軍企業在皖投資設廠或建立企業總部。對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下同)在1億元至10億元且營業收入超1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10億元以上且營業收入超2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8.對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目錄的我省注冊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9.對機器人本體技術指標達到《機器人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工信部聯規〔2016〕109號)中十大標志性產品要求且已批量應用的,一次性獎勵機器人生產企業10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0.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批量應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業機器人的,一次性獎勵機器人零部件生產企業5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1.對入選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名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2.對省內機器人集成企業集成工業機器人的,按機器人售價總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3.對年度購置10臺及以上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金額的20%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對年度購置10臺以下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機器人費用的15%給予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4.建立機器人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和產業發展共性服務平臺,按其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5.對在我省注冊成立的機器人行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給予關鍵設備投資總額5%的獎補,最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66.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國際交流,年度達成1個及以上國際檢測認證實驗室互認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67.舉辦省級以上機器人大賽,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總額的50%給予補助,最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8.機器人企業在國內外舉辦大型宣傳推介活動、機器人論壇和產需對接會,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等的50%給予補助,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9.對在本省生產的中藥新藥(1-4類)及中藥經典名方二次開發、化學藥新藥(1-2類),具有新藥證書的生物制品(1-5類)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等重大藥械項目,對臨床前研究按研制費用的20%予以補助,對臨床試驗按研制費用的1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最高10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0.對本省藥械項目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并在省內實施的,可以直接納入省重大新興產業專項予以支持。(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1.對醫藥企業每取得1個全國第一家仿制(首仿)藥品生產批件并落戶本省生產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2.對總部(含研發總部和區域總部)新落戶我省的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對首次進入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首次進入安徽省重點電子信息、軟件企業名單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3.對我省數字技術企業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0萬元。企業首次進入國家“獨角獸企業”名單的,鼓勵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4.對獲得國家級智慧健康養老應用示范企業的,按相關規定給予獎補。(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5.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當地重點發展的數字產業,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則,優先安排用地供應。屬于下一代信息網絡產業(通信設施除外)、新型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等經營服務項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實用地。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開發互聯網信息資源,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開展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可根據企業發展業態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是否另行辦理用地手續事宜。(皖政〔2018〕95號,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76.對符合條件的云計算中心、超算中心、數據中心、災備中心等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中的兩部制電價。(皖政〔2018〕9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7.支持健康醫療大數據中心、超算中心、干細胞庫、中藥材大數據中心、轉化醫學研究中心、活細胞成像平臺等重大醫療醫藥創新發展基礎能力建設,對經評審認定的項目,按照關鍵設備投資的10%予以補助,最高20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8.對首次認定的“十大皖藥”產業示范基地,一次性獎補20萬元。被列入本省飲片炮制規范的“十大皖藥”藥材標準,每個品種給予一次性30萬元研究經費支持。(皖政〔2018〕58號,省藥監局負責)
79.對已獲得國家資格認定或獲得備案并開展研究的本省藥物臨床試驗機構(GCP)、獲得國家認定的本省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GLP)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合同研究組織(CRO)為本省醫藥企業提供服務的,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80.對總部新落戶本省的全國醫藥行業百強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1.對醫藥企業產品取得國際注冊批件并落戶本省生產的,每獲取1個產品的國際注冊批件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2.對獲得歐洲藥品質量管理局EDQM認證、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認證、世界衛生組織PQ認證的本省醫藥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3.對本省醫藥生產企業單個品種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8億元、10億元的,每上一個臺階給予企業1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4.對首次進入全國醫藥行業百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5.對制造業企業分離后新設立的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服務5家以上制造業企業的,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原制造業企業最高50萬元獎勵。(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6.推動旅游、養老、中醫藥、現代供應鏈、商務租賃、物業服務等領域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服務業標準化試點單位,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服務業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地理標志商標、“中華老字號”、中國特色商業街等,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能分工負責)
87.持續推進省級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給予試點地區最高400萬元獎補。鼓勵試點地區制定專項支持措施。(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等按職能分工負責)
88.對我省仿制藥項目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并在省內實施的,可以直接納入省重大新興產業專項予以支持。切實落實鼓勵企業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政策措施,對完成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每個品種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可達300萬元。(皖政辦〔2018〕48號,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二、穩定供應鏈支持政策(54條)
1.繼續執行船閘收費下調10%政策。(皖發〔2022〕9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等牽頭負責)
2.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供銷合作社、郵政快遞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皖發〔2022〕9號,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3.對首次認定的省級大數據企業,各地可給予不低于1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皖發〔2022〕9號,省數據資源局、各市政府負責)
4.對進出口企業參加省統一組織的線上國際市場開拓活動,給予展位、數字營銷等費用最高60%的支持,單場活動最高支持8000元。(皖發〔2022〕9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5.支持條件成熟的市申報跨境電商綜試區,對新獲批跨境電商綜試區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資金支持。按年度開展省級跨境電商產業園認定和評估,對新獲批的省級跨境電商產業園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資金支持,對年度評估等次為優秀的省級跨境電商產業園給予最高30萬元建設資金支持。(皖政辦秘〔2022〕8號,省商務廳牽頭負責)
6.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重點引進輻射帶動能力強、行業影響較大的國內外知名跨境電商平臺和企業,對新落戶且首個整年度在線交易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企業給予不低于50萬元建設資金支持。指導有條件的企業自建獨立站和垂直品類第三方交易平臺,培育自有渠道、自有用戶群。對使用獨立站或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跨境電商業務且年銷售額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建設資金支持。支持跨境電商企業申報“安徽出口品牌”。(皖政辦秘〔2022〕8號,省商務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7.充分發揮行業協會、龍頭企業和專業機構作用,培育跨境電商孵化基地和孵化中心,為企業提供差異化孵化服務。對年培育新增跨境電商實績企業數達到一定規模的孵化中心給予最高50萬元建設資金支持。(皖政辦秘〔2022〕8號,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8.推動綜服企業拓展跨境電商業務,對年服務企業30家以上或年在線交易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綜服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建設資金支持。(皖政辦秘〔2022〕8號,各市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9.簡化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備案流程,對完整提供《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登記表》《跨境電商海外倉信息登記表》和海外倉租賃或所有權相關證明材料的企業,按規定直接予以備案。(皖政辦秘〔2022〕8號,省商務廳、合肥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開展“皖美制造暢行全球”系列活動,組織跨境電商平臺企業與外貿企業加強合作,對企業參加統一組織的線上國際市場開拓活動給予部分資金支持。(皖政辦秘〔2022〕8號,省商務廳負責)
11.指導符合條件且具一定產業基礎和外向度的內貿市場申報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對于獲批的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給予連續三年每年300萬元建設資金支持,用于公共服務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等。(皖政辦秘〔2022〕8號,省商務廳牽頭負責)
12.開展省級綜服企業認定,對新獲認定或年新增業務量達到一定規模的綜服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建設資金支持。(皖政辦秘〔2022〕8號,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對達到一定規模條件的自建海外倉或保稅倉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資金支持,對租賃海外倉或保稅倉且年線上銷售額達一定規模的企業給予最高30萬元的使用費支持。(皖政辦秘〔2022〕8號,省商務廳牽頭負責)
14.由十大新興產業鏈牽頭部門按照市場化方式建立“創新+技術+產業+基金”創新產業聯盟,暢通“科技語言”和“市場語言”交流渠道。(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5.引導相關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金融機構共同凝煉研發需求,采取“揭榜掛帥”“競爭賽馬”方式開展技術攻關。加快建設“政產學研用金”六位一體的科技大市場,持續發布、路演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業務場景,鼓勵企業圍繞場景進行市場開發和商業應用,構建科技成果交易轉讓、產業轉化、資本支持、項目培育孵化一體化服務鏈條。(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6.鼓勵產業鏈企業與供應鏈金融有機耦合,引導金融機構依托“鏈主”“群主”企業,為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商業匯票、信用證、票據貼現、保理融資、融資租賃等綜合金融服務。(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7.鼓勵龍頭企業實施“龍頭+配套”帶動發展項目,通過品牌共享、渠道共享、服務外包及產品配套等方式帶動中國聲谷中小企業發展,對已簽訂“龍頭+配套”合作協議且帶動每款配套產品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龍頭企業每款配套產品50萬元獎勵。(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有關市政府負責)
18.支持發力新基建,推動5G網絡、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等在中國聲谷園區率先布局,促進平臺經濟發展。新基建類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的承建單位可按平臺項目投資總額的30%申請專項資金支持,單個項目最高3000萬元,按照撥款轉股權方式,由有關政府性投資公司按有關管理辦法辦理股權比例確認、股權代持和股權退出手續。每年對平臺經濟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平臺“雙招雙引”數量、服務企業收入、產品銷售、孵化企業實際收入等經濟發展指標完成情況,給予實際運行成效良好的平臺最高500萬元獎勵。(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有關市政府負責)
19.鼓勵建設軟件名城名園,支持建設不同層次的軟件產業園、產業創新孵化園、眾創空間、示范區(智慧小鎮)和創新產品消費體驗促銷中心,經專家評審擇優按照公共服務平臺實際完成項目投資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2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合肥市政府、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自然資源廳、有關市政府負責)
20.圍繞新興產業服務化轉型需求,大力發展服務衍生制造、工業設計、大數據服務、供應鏈管理等新業態新模式。(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政府負責)
21.圍繞“軌道上的安徽”建設,完善加密高鐵通道布局。完善鐵路貨運末端網絡,加快建設一批重點港口碼頭、物流園區、工礦企業鐵路專用線,進一步提高鐵路貨運網絡的覆蓋范圍與通達程度。(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各市政府負責)
22.研究制定加強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大力整治長江、淮河干流航道,積極建設沱澮河、新汴河等主要支流航道,加快實施引江濟淮航運工程,構建“一縱兩橫五干二十線”內河航道主骨架,全面融入長三角地區高等級航道網。(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各市政府負責)
23.加強現代化港口群建設,推進港口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發展。推進港口整合提升,加快建設蕪湖、馬鞍山、安慶江海聯運樞紐和蚌埠、淮南淮河航運樞紐、合肥江淮聯運中心“兩樞紐一中心”。(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各市政府負責)
24.加快推進城市公交、郵政、環衛、出租、公務等領域新增、更新用車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統籌規劃建設專用充換電站和快速充電樁,推進建設油、氣、電、氫綜合能源服務站。(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政府負責)
25.推進內河集裝箱、汽車滾裝船、1200總噸及以上內河干散貨船等船舶受電設施改造,有序推進沿江、沿淮碼頭岸電設施改造。加快推進蕪湖液化天然氣(LNG)內河接收(轉運)站及沿江液化天然氣(LNG)加注碼頭建設。(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各市政府負責)
26.依托鐵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內河港口等,加快推進第二批省級多式聯運示范工程建設。推動公鐵聯運、鐵水聯運跨越式發展,鼓勵發展江海聯運、江海直達、滾裝運輸、甩掛運輸等運輸組織方式,推廣集裝箱多式聯運。(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各市政府負責)
27.深入實施新型制造工程,加快制造業向智能制造、綠色制造、服務型制造轉型,發展培育一批專業化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編制發布省綠色制造項目投資導向計劃,培育綠色設計產品、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四位一體”綠色制造體系。(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政府負責)
28.建設城市綠色物流體系,鼓勵發展綠色倉儲,培育一批綠色流通主體,支持利用城市現有鐵路貨場、物流貨場轉型升級為城市配送中心。(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政府負責)
29.深入實施大別山革命老區對外聯通通道建設工程,到2025年,基本實現高速鐵路通達80%的縣、高速公路通達所有縣城。推進安慶機場改擴建,規劃建設金寨運輸機場和一批通用機場。加快長江、淮河干流以及皖河、豐樂河航道整治和臨淮崗復線船閘建設,推進皖河新港、安慶港長風作業區二期建設,打造安慶江海聯運樞紐,提升區域航運通江達海能力。(皖政辦秘〔2021〕78號,六安市、安慶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牽頭)
30.重點培育一批跨行業跨領域綜合型、行業特色型、區域特色型、專業技術型工業互聯網平臺,支持建設一批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對跨行業跨領域工業互聯網平臺省級給予獎補,最高3000萬元;對行業、區域、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省級給予獎補,最高1000萬元;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省級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31.拓展工業互聯網場景應用。鼓勵工業互聯網服務商面向重點行業與典型場景,打造和推廣整體解決方案和集成技術產品。每年分行業、分領域發布100個工業互聯網動態場景清單。支持一批5G和工業互聯網典型場景、標識解析應用、新模式示范應用、優秀解決方案,省級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32.支持企業開展智能化改造,加大智能制造裝備、先進信息技術、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在產品研發、生產控制、經營管理、物流營銷等各個環節的應用,建設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對省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省級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獎補50萬元、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33.建立安徽省工業互聯網(云)服務商資源池,實施動態管理,面向細分行業和中小企業提供服務。鼓勵工業互聯網(云)服務商對制造業中小企業購買和使用云計算資源及平臺服務給予優惠,減輕用戶費用負擔,引導企業用戶上云上平臺。支持一批納入省工業互聯網(云)服務商資源池的企業,按照服務中小企業的數量和質量省級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34.面向區域產業特色,支持建設一批工業互聯網創新中心、體驗中心、推廣中心、公共服務平臺、聯合實驗室、實訓基地等,省級按照不超過投資額2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5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35.開展工業互聯網診斷咨詢服務。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企業提供服務,加強與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國家工業信息安全發展研究中心、中國工業互聯網研究院等單位的合作,開展工業互聯網產業成熟度評估、工業互聯網技術基礎性研究、重點企業的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評估和資源診斷、企業智能車間(工廠)測試驗證、工業互聯網信息安全評估等服務。(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36.鼓勵工業互聯網平臺及云服務商、工業企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完善網絡安全管理體系,提升企業安全防護能力,與省級工業互聯網安全態勢感知平臺開展對接。支持工業企業和平臺服務商開展工業互聯網網絡安全分類分級工作,省級按照不超過項目投資額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通信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
37.支持相關企業圍繞產業鏈招引上下游企業,對引入上下游企業實施總投資(不含土地價款)1億元及以上新建項目按“三重一創”政策給予補助。每成功招引1個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下同)1—10億元且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生物基新材料企業,給予招引企業一次性100萬元獎勵;每成功招引1個注冊資本金10億元及以上且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的,給予招引企業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單個招引企業最高獎勵1000萬元。(皖政辦〔2020〕2號,所在地政府負責)
38.對經認定的農村產品上行超1000萬元的電商經營主體,按上行網絡銷售額給予1%以內、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全面推廣“電商企業+基地+專業合作社+農戶”模式,電商企業與農業基地或專業合作社簽訂2年及以上穩定購銷協議且年采購額達50萬元以上的,給予其在合作的農業基地或專業合作社網銷采購額5%以內、最高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皖政辦〔2020〕12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39.支持符合條件的電商企業參加省級及以上農產品展銷活動,對展位費和人員費用等按規定給予50%以內的補助。對各縣(市、區)組織開展農村電商產銷對接、直播促銷等活動的,給予每次活動網銷額5%、累計最高10萬元的補助。(皖政辦〔2020〕12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40.省級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對涉農電商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建設改造與電商發展相關的流通設施設備,給予投資額20%、最高100萬元的補助;對涉農電商企業租用冷凍冷藏相關流通設施設備的,給予租金20%、最高20萬元的補助。(皖政辦〔2020〕12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41.推動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儀器和實驗設施向科技型初創企業開放。對納入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管理單位,省按其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補助最高可達500萬元。對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由所在市(縣)按其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每個單位補助最高可達20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42.積極推動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擴大規模,對通過線上綜合服務平臺且年進口商品在線銷售額達到50萬美元以上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皖政辦〔2019〕33號,省商務廳、合肥海關負責)
43.鼓勵各市對省級多式聯運示范工程、綜合運輸物流園示范工程重點項目,參照國家相關政策對集裝箱企業、承運航運企業、從事集裝箱重箱代理業務且在省內港口結算裝卸費用的貨代公司、自主開辟集裝箱班輪航線的航運企業實施獎勵。(皖政辦〔2019〕4號,各市政府負責)
44.鼓勵農產品跨境電商發展,對農村電商企業開展農產品上行實現年在線出口交易額5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以內的分檔獎勵。(皖政辦秘〔2019〕7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45.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線上公共服務(通關)平臺,推動中國(合肥)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線上公共服務(通關)平臺覆蓋全省,對服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50家以上、年在線交易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線上公共服務(通關)平臺運維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單個平臺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合肥市政府負責)
46.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面向全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報關報驗、物流、退稅、結算、信保、融資等綜合服務或提供代運營等專業服務,對服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30家以上或年在線交易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平臺給予資金支持,單個平臺可達30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47.支持建設第三方跨境支付平臺,對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業務許可證》并符合跨境支付標準、在我省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結算、年線上結算交易額超過2億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單個支付平臺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外匯管理局負責)
48.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境內線下體驗店,對營業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經營滿1年、年進口商品在線銷售額超過100萬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資金支持,單個企業可達5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49.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建立境外線下體驗店,對營業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經營滿1年且年在線交易額超過100萬美元的,按照當年固定資產投入的10%給予一次性建設資金支持,單個企業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50.支持郵政、快遞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務能力,對郵政公司通過合肥國際郵件互換局的跨境電子商務郵件量、快遞公司通過合肥國際快件監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過50萬件的,同比每增加1個百分點給予2萬元資金支持,單個公司可達5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郵政管理局、中國郵政集團安徽省分公司負責)
51.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建設用于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的保稅倉,單個保稅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且年倉庫貨物交易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固定資產投入5%的一次性資金支持,單個企業可達20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52.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租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保稅倉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對年進口商品在線銷售額200萬美元以上、保稅倉年使用費用超過30萬元的,給予實際費用10%的資金支持,單個企業可達20萬元。(皖政辦〔2018〕46號,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
53.鼓勵校企聯合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實訓基地,加強跨境電子商務操作技能培訓,鼓勵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技能大賽,對具備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根據其年度培訓人數、培訓合格率、培訓后留在省內就業人數等因素,給予承訓機構可達10萬元資金支持。(皖政辦〔2018〕4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54.鼓勵行業龍頭和骨干企業基于互聯網平臺開放各類資源,面向公眾提供創新創業服務。對平臺內創業項目年收入總計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平臺主體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三、科技創新支持政策(61條)
1.提高科研項目間接費用比例,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60%。科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科研項目經費中用于“人”的費用可達50%以上。設備費等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皖發〔2022〕9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等牽頭負責)
2.在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計劃中建立揭榜掛帥、定向委托等多元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單個項目省財政資助最高1000萬元。支持企業承擔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計劃項目,研發投入自籌部分不低于項目研發總投入60%的,省、市(縣)支持比例最高為總投入的40%。(皖發〔2022〕9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各市政府負責)
3.對不同規模企業研發費用超過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規定比例的,各地可給予一定獎補。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各地可根據銷售、成本、利潤等因素對入庫企業給予培育獎勵。(皖發〔2022〕9號,各市政府負責)
4.對新認定的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協同創新中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等部委級創新平臺,在建設期內(一般不超過3年)每年給予最高300萬元(人文社科類100萬元)經費獎補。對已立項建設的部委級創新平臺,驗收通過或周期評估獲得良好等次以上的,連續3年每年給予最高200萬元(人文社科類100萬元)經費獎補。每年評估認定50個左右廳級重點創新平臺。(皖政〔2022〕1號,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面向有創業意愿和培訓需求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開展創業意識、創辦企業、改善企業、擴大企業、網絡創業和創業(模擬)實訓等培訓,分別給予60—1300元創業培訓補貼,提升創業能力。(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6.支持高校建設一批省級大學生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每個基地給予120萬元支持。(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7.支持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通過公開揭榜掛帥新機制,選擇有實力企業圍繞人工智能和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重點方向,實施關鍵核心技術創新攻關項目,按照實際完成項目投資總額(經認定的設備購置、委托開發試制投資和研發人員工資總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補助總額最高30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8.支持企業開展數據創新,對基于數據采集、處理、訓練、工具開發及購買等形成的數據創新項目,按照實際完成項目投資總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9.支持企業研發產品產業化,對企業人工智能類及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類研發產品產業化項目,按照實際完成項目投資總額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10.支持企業開展信息技術應用創新,對進入國家目錄的創新產品和省級目錄的創新產品,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獎勵。(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政府負責)
11.支持初創企業開發新產品,對企業應用中國聲谷公共技術平臺開發創新產品,擇優給予人工智能和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類新產品一次性50萬元獎勵。(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12.支持中國聲谷舉辦國際智能語音及人工智能產品創新大賽,對獲得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入園發展項目分別給予50萬、25萬、10萬元獎勵,并按每次大賽活動經費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合肥市政府負責)
13.鼓勵龍頭企業圍繞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低碳零碳等領域,牽頭組建任務型創新聯合體、創新聯盟和新型研發機構,承擔國家、省重大綠色低碳領域攻堅計劃和科技計劃專項,開展規模化儲能、氫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各市政府負責)
14.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建立綠色技術創新項目孵化器,鼓勵發展一批市場化、專業化的綠色技術創新“經紀人”。(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各市政府負責)
15.完善綠色金融體系,發展綠色信貸和綠色直接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產業企業上市融資,推行綠色保險。加強長三角區域綠色技術創新合作,依托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推動大型科研儀器、科技文獻、科技數據等創新資源開放共享。(皖政辦秘〔2021〕74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各市政府負責)
16.支持老區與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大別山中醫藥研究院等研發機構,推動創建一批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加快氫能和燃料電池、先進高分子材料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組建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建設一批高技術產業孵化基地,創建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皖政辦秘〔2021〕78號,六安、安慶市政府,省科技廳牽頭)
17.鼓勵企業實施設備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改造,省級按照項目設備購置額的10%給予獎補,最高500萬元。對企業實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改項目3年期以上貸款,省級按照同期銀行基準利率40%給予貼息,單個項目貼息期不超過3年,最高5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8.支持企業對照國家數字化轉型新型能力體系標準開展評估工作,對評估等級在3A、4A、5A級的企業,省級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9.支持以IPv6(互聯網協議第6版)、工業PON(無源光網絡)、5G等技術,以及新型工業智能網關、智能邊緣計算設備等改造升級企業網絡。每年支持一批網絡改造應用良好的企業,省級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20.建設標識解析體系。對省內建成的標識解析二級節點項目省級按照不超過項目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300萬元。深化標識在設計、生產、服務等環節應用,推動標識解析系統與工業互聯網平臺、工業APP等融合發展。(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通信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
21.統籌制造強省建設資金,對經評定的“三首”產品省內研制和省內示范應用企業,省財政分別按檔次給予一次性獎補,合計最高500萬元。其中,單價(或貨值)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其單價(或貨值)的15%給予獎補;單價(或貨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其1000萬元(含)以內價值的15%加上超出1000萬元價值部分的10%給予一次性獎補。對省內企業投保“三首”產品推廣應用綜合險的,按年度保費的80%給予補貼,補貼時限為一年。每個企業每年保費補貼最高300萬元。(皖政秘〔2020〕5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財政廳、安徽銀保監局等配合)
22.在首臺套產品投標時,招標單位不得提出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標項目實際需要或套用特定產品設置評價標準、技術參數等。對于已投保的首臺套產品,一般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對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首臺套投標的行為,有關部門依法從嚴查處。(皖政秘〔2020〕5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3.支持企業加大對5G相關產品的研發力度,對關鍵設備購置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其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3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24.支持軟件企業圍繞云VR/AR、車聯網、智能制造、智慧能源、無線醫療、無線家庭娛樂、聯網無人機、社交網絡、個人AI輔助、智慧城市等場景應用,開發5G應用軟件、控制系統、服務平臺軟件等,并根據用戶總量、市場規模、技術創新水平等,優選一批產品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鼓勵軟件企業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業的應用場景,研發適應該領域的軟硬一體終端產品;按照產品首年度銷售收入規模、技術創新水平等,每年優選一批產品,按照產品研發投資總額的20%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5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25.支持相關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設5G創新中心、產業研究院、開放實驗室和通信實驗外場等基地。對基地關鍵研發、生產設備按設備投資額的5%進行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26.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搭建5G核心器件技術開發平臺、中試驗證平臺、產品分析測試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基地和園區聯合優勢企業、科研院所、基礎電信企業等,瞄準國內一流水平建設5G產品認證、應用測試、網絡性能監測、產業監測分析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上述平臺按照關鍵軟硬件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27.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劑、生物基復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創新型增效利用等領域,支持相關企業與科研院所、下游用戶聯合實施研發產業化創新項目。經評審認定的項目,對研發及關鍵設備投入按照10%比例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30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納入“三重一創”建設“一事一議”支持范疇。(皖政辦〔2020〕2號)
28.對從事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制造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按政策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按規定落實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號,省稅務局牽頭)
29.鼓勵各地創新投入方式,運用補助、貼息、擔保、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線上經濟發展。(皖政辦秘〔2020〕5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0.對新建的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每家分別一次性獎勵500萬元、300萬元,其中50%用于成果獎勵,50%用于人才培養引進。(皖政秘〔2019〕137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
31.根據“一室一中心”運行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省財政采取穩定運行支持和績效獎補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實驗室穩定運行經費每家300萬元、省技術創新中心每家100萬元,結合績效考核或評估情況,再予以每家不同檔次的績效獎補。(皖政秘〔2019〕137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
32.優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報國家科技專項計劃,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根據項目實施進展給予績效獎補。(皖政秘〔2019〕137號,省科技廳負責)
33.對獲得“創客中國”“創響中國”安徽賽區一、二、三等獎項目,每個項目分別獎補50萬元、25萬元、1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4.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采取“創新券”等方式,為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委托研發、工業設計、財務代賬、企業診斷、路演展示、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皖政辦〔2019〕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5.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6.對新入駐科技型初創企業三年內發生的房租、水電等費用,各地最高可給予100%補貼。(皖政辦〔2019〕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7.鼓勵各市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按其上年度研發投入較前兩年平均研發投入的增加額,給予一定比例資金補助。省級財政資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會研發投入額度和增長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補助企業研發投入。(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8.對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并在皖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省最高給予1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9.鼓勵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國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國公司實驗室和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知名科學家及其科研團隊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研發機構落戶市將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人才生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戶市支持的基礎上,按落戶市對研發機構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補助,最高可達1億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0.對成功爭創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100萬—3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1.對成功爭創省級科技創新基地且運行1年后達到要求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2.對重大新興產業工程研發設備購置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設備購置金額的10%,補助最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3.對重大新興產業試驗工程進行補助,補助最高可達2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4.對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研制費用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年度產品研發、樣機試制和檢驗檢測費用的50%,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累計最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5.對開展研發創新活動的研發機構,省按其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度增量的10%給予補助,每個研發機構補助最高可達1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6.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研發機構,省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3%—5%給予獎勵,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研發機構最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7.對在我省落地轉化和產業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轉化市支持基礎上,按市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可達5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8.對大院大所在我省開展的各類交流合作活動,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最高可達200萬元。(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49.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省及落戶市依法依規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給、績效獎補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支持。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依據績效情況,省從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0.對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領軍人物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省內外各類社會機構組織,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1.對省內現有大院大所,其新設研發機構、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等享受與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2.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53.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虧損結轉年限按規定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54.制定《安徽省創新型醫療器械產品目錄》,對納入目錄、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醫療器械的首次應用,對省內研制單位按售價10%予以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5.加快推進腫瘤免疫治療、細胞治療、再生醫療等現代醫療技術創新及臨床應用,對經評審認定具備承擔條件的項目,按照科研攻關和應用推廣發生費用的30%予以資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6.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數字技術標準并取得實效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標準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7.對獲得國家級制造業“雙創”試點示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58.對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依法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8〕37號,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9.對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60.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61.對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82號,省稅務局負責)
四、金融資本支持政策(48條)
1.對符合條件的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可將財政出資部分產生的超額收益,按一定比例向子基金社會化出資人讓利。對新登記的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省內企業,鼓勵各地按其實繳注冊資本、實際募集資金以及投資額比例給予獎勵。省級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參股或合伙子基金投資省內企業的資金比例,可不低于省級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出資額的1.2倍,天使類子基金可放寬到1倍。(皖發〔2022〕9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各市政府負責)
2.充分發揮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作用,支持行業龍頭企業、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科研院所發起設立天使基金。支持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科創投資基金,探索“創投風投+孵化”模式。鼓勵省內有條件企業聯合發起設立中試孵化母基金。(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支持金融機構發放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打包組合貸款。(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鼓勵銀行機構穩妥開展外部投貸聯動業務。深化與開發性、政策性銀行戰略合作,鼓勵通過轉貸向法人銀行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用于支持科創小微企業。(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鼓勵各市縣因地制宜對科創中小企業開展融資租賃給予專項貼息。(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推動“專精特新”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在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聚焦科創專板、專精特新板,遴選科技含量高、規范基礎好的企業實施“種子計劃”和“股改行動”,省財政對在省區域性股權市場科創板掛牌實施股改的企業先期獎勵10萬元。(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7.鼓勵上市公司運用增發、配股、發債等實施再融資。支持在真實貿易和資產穿透前提下,產業鏈核心企業通過同業拆借、轉貼現、租賃保理、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寬融資來源渠道。支持銀行機構對產業鏈核心企業在信貸規模上優先保障、單獨計劃,通過銀團貸款、聯合授信等形式滿足大額資金需求。支持信用良好、產業鏈成熟的產業鏈核心企業發起設立或參股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機構。(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8.發揮產業鏈上市公司引領作用,圍繞產業鏈上下游并購重組,對境外重大并購行為,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務。(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9.按照“省級引導、市縣主導、滾動發展”思路,市場化配置、財政性資金撬動,設立支持十大新興產業發展的細分引導基金,接續設立省“三重一創”產業發展基金、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加大對新興產業重大項目直投力度。(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0.支持市縣設立新興產業發展子基金。鼓勵產業鏈龍頭企業牽頭設立產業發展基金。(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1.發揮省屬國企改革發展基金等創新資本作用,支持上市公司、行業并購基金開展境內外項目并購整合。對省屬國有企業投資新興產業影響當期經營業績,在業績考核中不作負向評價。(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2.建立新興產業項目與金融機構常態化對接機制。用好制造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提高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占比。(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引導保險機構提供長期穩定股權債權資金支持,由企業所在市縣財政按保險機構當年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最高500萬元獎勵。(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4.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靈活運用跨境信貸融資、跨境雙向資金池、跨境貿易融資產品等幫助企業獲得境外融資支持。支持企業以境外資產和股權等收益為抵押獲得貸款。設立虹橋國際開放樞紐金融貿易服務中心。(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5.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從境外募集的資金、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境外募集的資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按相關規定用于自貿試驗區內及境外的經營投資活動。在自貿試驗區探索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6.支持企業對接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發債,為外資、合資企業境內上市做好服務。支持上市公司重點開展高端技術、高端人才、高端品牌跨境并購。(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7.支持符合條件的法人銀行機構申請上海金融要素市場會員資格。對接長三角資本市場服務基地,設立中部地區資本市場服務基地。開展長三角區域性股權市場制度和業務創新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長三角區域金融機構互設分支機構。探索建立長三角跨區域經濟金融信息共享、重大項目聯合授信、聯合(銀團)貸款協作等機制,逐步推進金融機構金融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保險理賠同城化。(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8.建立綠色低碳項目庫,探索通過綠色專項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激勵銀行機構加大對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環境、傳統產業綠色改造的企業信貸投放,抑制“兩高一剩”行業貸款規模。(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9.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綠色票據、碳中和債等融資工具。在全省上市后備資源庫中標識綠色企業,開辟優先輔導上市便利通道,推動其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0.圍繞長江經濟帶、環巢湖地區生態保護修復、污水和固廢處理、海綿城市和節水型城市建設,探索建立全省“綠色項目清單”,引導金融資本優先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碳減排優惠貸款投放。研究構建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1.加快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鼓勵金融機構和市縣政府合作設立碳基金和排污權基金,支持環境權益資產項目。引導污水水務、環保清潔、綠色生態等領域的投資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2.積極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推動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建材、建筑、交通等行業大型企業投資低碳技術,獲得節能減排收益。(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3.大力招引創投風投機構,優化政府性股權基金參股創投風投比例,合理確定返投倍數,適當提高超額收益讓渡基金管理團隊比例,按照已有政策落實創投風投基金獎勵。(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4.爭取各類金融機構總部來皖設立分支機構、理財子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專業投資子公司及功能性總部專營機構和創新業態,搭建總分行、母子公司、條線間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總部集團內多元牌照、組合工具、多種產品的優勢,帶動信貸、理財、信托、保險等各類金融資本在皖聚集。(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5.深化與滬深港交易所、全國股轉系統合作,加快建設滬深交易所、全國股轉系統安徽資本市場服務基地,打造企業—基地—交易所“上市掛牌服務直通車”,推動企業分類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爭取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直接轉板全國股轉系統改革試點。(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6.支持企業運用公司債、可轉債、永續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多元化傳統融資工具。加大雙創債、綠色債、碳中和債、資產支持證券(ABS)、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創新融資工具推廣運用。(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7.支持省信用擔保集團、省科技融資擔保公司以“發債主體+擔保”模式與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聯動。(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8.推動國有企業建立綜合參考承銷業務資質、承銷能力、成功案例等因素擇優遴選債券發行承銷機構機制。(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29.對為主體評級AA級及以下的企業發債提供服務的主承銷商,由企業所在地財政分別按年度實際承銷額的0.2‰、0.4‰乘以發行期限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實際承銷額的2‰。(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0.支持鋼鐵、有色金屬、煤炭、化工、紡織、糧油等行業企業開展套期保值。(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1.完善財政支持政策,推廣玉米、大豆等大宗農產品“保險+期貨”業務。(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2.加快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提升線上服務與業務覆蓋能力。鼓勵由主辦銀行、主辦券商、主辦資產管理公司牽頭,建立多業態協同服務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機制。(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3.對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加快建設合肥國際金融后臺基地,引進培育各類金融中介、評級、征信、交易、結算等市場主體和基礎設施。(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4.積極推進合肥、淮北、蚌埠、滁州、馬鞍山、蕪湖建設產業資本中心,持續推進皖江城市帶和皖北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建設,聚集更多產業資本。發揮皖南、大別山區等地區生態資源優勢,支持亳州、蚌埠、馬鞍山、六安、宣城、安慶、黃山等地重點發展綠色金融。(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5.招引境內外知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來皖展業。完善證券公司保薦人聯系市縣制度,導入更多券商深入市縣,為科創企業配置資本顧問,“點對點”為當地政府和企業提供上市融資政策咨詢和專業指導。發揮上市公司協會、證券期貨業協會、私募基金業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并購公會等橋梁紐帶作用,開展優秀中介機構遴選、優質服務評價“雙優”活動。(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6.營造寬容失敗、鼓勵創新、經營風險的投資文化。對政府投資參股的各類種子、天使、風投、創投基金,整體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項目,從基金投資運營全周期評價整體投資收益。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統籌國資管理、審計監督、金融監管等領域政策要求與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市場化運行實際,優化風險容忍、交易定價方式、投資損失評估、業績考核等制度設計,實行盡職免責。(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37.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300萬元,符合條件的個人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50萬元。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榮譽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等負責)
38.充分發揮省特色小鎮建設專項資金的引領撬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市、縣整合各類財政資金,加大對特色小鎮建設的投入力度。鼓勵市、縣將特色小鎮區劃內土地出讓金向小鎮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傾斜。支持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于特色小鎮有一定收益的產業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項目建設。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特色小鎮的支持。引導金融機構開發專門針對特色小鎮的信貸產品,加大對特色小鎮新型業態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小鎮模式”。鼓勵各地通過基金等市場化運作方式投資回報期長但前景較好的特色小鎮。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色小鎮投資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小鎮依法依規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服務。(皖政辦秘〔2021〕23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開行安徽省分行、農發行安徽省分行負責)
39.加大對初創企業股權投資支持,對初創企業人工智能和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類創新產品產業化項目,企業可根據研發產品產業化項目投資總額的30%申請股權資金支持,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按照撥款轉股權方式,由政府性投資公司按有關管理辦法辦理股權比例確認、股權代持和股權退出手續。(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40.加大對初創企業融資支持,對企業年度金融機構融資利息按5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貼息。(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
41.支持中國聲谷企業上市融資,全面享受省、市、區有關支持政策。其中,對改制完成并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成功上市的企業,省財政分階段給予最高400萬元獎勵;對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的中小企業,省財政按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70萬元;省財政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專精特新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掛牌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完成改制并掛牌的再獎補1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合肥市政府負責)
4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下放老區縣域分支機構貸款管理權限,開發專屬金融產品。引導縣域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推動開發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加大對老區的支持力度。支持老區在鄉村振興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推動省級股權投資基金設立老區分支機構或子基金,培育立足老區、服務老區的基金管理機構及團隊。實施老區公司信用類債券融資主體信用評級增進計劃,引導省信用擔保集團等擔保機構加大業務傾斜力度,穩步擴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規模,千方百計降低綜合融資成本。(皖政辦秘〔2021〕78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
43.鼓勵工業互聯網龍頭企業以市場化方式設立工業互聯網基金,省級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參股、跟投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市設立工業互聯網基金,重點投向工業互聯網示范項目、工業互聯網平臺、解決方案服務商等,促進資本、技術和項目在我省加快集聚。(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投資集團,各市人民政府)
44.鼓勵有實力的工業互聯網企業上市。鼓勵銀行、保險、基金、信托、融資租賃機構強化投行思維,聯動券商、創投風投綜合運用“股、債、投、貸、租、顧”等方式服務企業上市全過程、并購重組各環節,讓企業成長持續獲得資金支持,促進資本鏈形成發展,帶動要素資源優化配置。(皖政辦秘〔2021〕82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安徽證監局,各市人民政府)
45.發揮省級種子投資基金作用。推進20億元的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重點對接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和眾創空間項目,培育種子期、初創期前端企業。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5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元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46.發揮省級風險投資基金作用。推進40億元的安徽安華創新風險投資基金、60億元的安徽安元創新風險投資基金、50億元的安徽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聯合市縣政府、社會投資主體設立子基金,重點支持初創期、成長期前端企業,實現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和試驗基地全覆蓋。省級風險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3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華安證券、國元證券、省投資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47.允許省級股權投資基金將投資省科創板掛牌企業所獲得超額收益的10%讓渡給基金管理機構。允許種子期、初創期科創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根據約定,按照股權投資基金資本金和同期商業貸款利息,回購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所持股權。鼓勵各地設立種子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重點支持科技型初創企業。(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48.將科技融資擔保業務納入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各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初創企業擔保費率不超過1%。鼓勵各地對科技型初創企業實施貸款貼息,鼓勵銀行擴大無還本續貸規模。(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擔保集團負責)
五、人才優先支持政策(35條)
1.對引進急需緊缺高端人才成績突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對來皖工作的產業高端人員及其團隊,支持解決崗位設置、職務職稱、科研立項、經費保障、薪酬待遇等事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培養的在站博士后,按規定給予補助。(皖發〔2022〕9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等牽頭負責)
2.在皖繳納個稅的重點產業企業高層次人才,各地可按規定發放崗位補貼。(皖發〔2022〕9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政府負責)
3.支持高校對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分配方式,年薪、協議工資、項目工資在績效工資中單列,相應核增績效工資總量。(皖政〔2022〕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各高校按職責分工負責)
4.對全時全職承擔國家及省重大戰略任務的學科帶頭人,實行“一項一策”、清單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經費在項目經費中單獨核定,納入績效工資總額,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對高校承擔國家重大科技任務的經費,其中用于獎勵突出貢獻科研人員的,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皖政〔2022〕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各高校按職責分工負責)
5.支持各地政府在高教園區等高校相對集中區域建設人才公寓,優先保障高峰學科重點人才。面向高層次人才和優秀青年人才,建立人才住房、租房補貼制度。(皖政〔2022〕1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各市人民政府、各高校按職責分工負責)
6.實行頂尖人才頂級支持,對世界一流、重點行業急需、掌握“卡脖子”技術或填補我省學科空白的戰略科學家和關鍵團隊,在薪酬待遇、家屬就業、子女教育、醫療住房等方面,“一事一議”“一人一策”量身打造特殊扶持政策。(皖發〔2021〕2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政府負責)
7.根據引才數量、質量和使用成效給予符合條件的引才單位或平臺資助獎補,資金可按規定獎勵相關貢獻人。鼓勵采用市場化評價人才方式,對引進高層次人才按其薪酬一定比例發放生活補貼。(皖發〔2021〕2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政府負責)
8.給予引才用才成效顯著的企業省級人才計劃配額,用于自主培育和引進高層次人才、優秀青年人才。(皖發〔2021〕2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9.向符合條件的本科院校、高職高專、科研院所等下放崗位設置、崗位聘任、職稱評審、考核評價、收入分配、科研經費管理等自主權,允許其自主招聘引進人才。(皖發〔2021〕2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負責)
10.對高校院所符合政策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上的科研人員,可打破地域、戶籍、身份、人事關系等剛性制約,采用“雙聘制”、實現“雙占位”(編制社保在高校院所、創新創業在企業)。(皖發〔2021〕22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各市政府負責)
11.支持和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辦企業或由高校、科研院所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參與項目合作、設置創新型崗位開展創業創新活動。其中,離崗創辦企業人員3年內保留與事業單位人事關系,期滿后尚未實現盈利的可以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等負責)
12.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皖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擇優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方式,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支持。(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等負責)
13.對新建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給予200萬元資助,對3年內達到一定標準創業成功的留學歸國人員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等負責)
14.返鄉創業人員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的,按照招商引資相關政策給予優惠和獎勵。(皖政辦〔2021〕6號,各市政府負責)
15.返鄉創業企業回遷或購置新生產設備,由縣(市、區)級政府給予一定的設備補助。返鄉創業企業自主建設或租賃廠房的,由縣(市、區)級政府給予一定的廠房補助。(皖政辦〔2021〕6號,各市政府負責)
16.加大金融人才和團隊培育,每年遴選10人左右的金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5個左右的省“115”金融產業創新團隊,給予每人、每個團隊50萬元資助和生活補貼。(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17.支持創業團隊落地發展,對人工智能和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類創業創新團隊落地中國聲谷并實際運營的,一次性給予最高30萬元房租補貼。(皖政辦秘〔2021〕71號,合肥市政府、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18.大力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對中國聲谷入駐企業引進和培養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工資性年收入超過50萬元且本地實繳個人所得稅10萬元以上者,前3年按在本地實繳個人所得稅部分等額獎補,之后2年減半補貼。(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合肥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外辦負責)
19.開展人工智能和軟件領域創新人才實訓培養,對省內學校和中國聲谷企業合作建設初創人工智能實訓室和軟件開發實訓室并驗收合格的,按照年度實際完成實訓人員數量給予補助,最高20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負責)
20.支持實施新階段高質量發展人才政策,加大人才培育和引進力度,優先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在老區創新創業。優先布局科技特派員工作站、星創天地和眾創空間,在科技特派員制度創新等方面先行先試,打造“眾創空間+孵化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皖政辦秘〔2021〕78號,六安市、安慶市政府,省科技廳牽頭)
21.組織打造服務專員隊伍,每年面向1萬名專業技術人才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由省市合力開展工業互聯網素質提升培訓。(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22.加快引進一批“高、精、尖”工業互聯網技術人才和科研團隊來我省創新創業,將工業互聯網高層次人才納入新時代“江淮英才計劃”等各類人才計劃,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對在工業互聯網相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領軍人才予以褒揚、激勵。(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
23.支持高新區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支持園區內骨干企業等與高等學校共建共管現代產業學院,培養高端人才。在高新區內企業工作的外國高端人才,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部門)批準,申請工作許可的年齡可放寬至65歲。(皖政秘〔2021〕87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各市政府負責)
24.高新區內企業邀請的外籍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規定申辦多年多次的相應簽證;在園區內企業工作的外國人才,可按規定申辦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對在國內重點高等學校獲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優秀留學生以及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的外國學生,在高新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提供辦理居留許可便利。(皖政秘〔2021〕87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各市政府負責)
25.加大對5G技術研究的支持力度,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省按項目上一年度實際國撥經費3%-5%比例獎勵研發團隊,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單位獎勵額最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26.每年優選一批在5G相關領域開展技術攻關和產業化且經濟效益顯著的創新創業團隊,每個團隊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27.鼓勵專精特新企業與學生、職業院校簽訂緊缺工種技能人才定向培養協議,并按月發給定向培養生在校學習補助,企業所在地政府給予對應補助。(皖政辦〔2020〕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8.對企業全職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經費資助,所需租房補貼、安家費以及科研啟動經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稅前列支。(皖政辦〔2020〕4號,省稅務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9.鼓勵企業引進發達國家工程師和專業技術人員,各地可給予一定資助。(皖政辦〔2020〕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0.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50-150萬元,符合規定的,市、縣(市、區)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省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30%。對引進我省急需緊缺的具有國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經歷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給予30萬元生活補貼。對引進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工資性年收入超過50萬元、納稅10萬元以上者,以用人單位實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生活補貼,每人最高可達5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1.健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機制。人事檔案在用人單位管理的,由用人單位初審上報;人事檔案在人才服務機構托管的,由人才服務機構初審上報。各級評審委員會在組織開展職稱評審時,實行單獨分組,單獨評審。中級以下職稱不作論文要求,高級職稱可用專利成果、項目報告、工程或試驗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論文要求。為從國外、省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申報職稱開辟“綠色通道”。(皖政辦〔2019〕18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2.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江淮優才卡”,憑卡可享受無須社保證明購買住房、本人及家屬落戶等基本服務事項,以及辦理長期簽證、醫療綠色通道、子女入學、申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等優惠服務事項。(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3.組織實施現代服務業人才引進培養計劃,將服務業高端人才納入省新興產業“111”領軍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等選拔范圍。(皖政〔2018〕8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4.開辟職稱評審綠色通道,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采取同行推薦制,由2名同專業領域正高級職稱人才聯名推薦,即可直接進入評審。放寬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職稱評審資歷、年限、繼續教育學時等資格限制。(皖政〔2018〕8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35.鼓勵支持企業廣泛開展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將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從2.5%提高到8%,確保60%以上職工教育經費用于一線職工的技能教育培訓。(皖政〔2018〕101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負責)
六、公共服務支撐政策(147條)
1.2022年,向中小微企業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現有費率的90%征收。(皖發〔2022〕9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等牽頭負責)
2.對承擔市場保供的農業企業,免費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對個體工商戶的送檢樣品,國有檢驗檢測技術機構在2022年內給予檢驗檢測費用10%—50%優惠。(皖發〔2022〕9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等牽頭負責)
3.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單位房產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產權所有單位免收2022年3個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轉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須落實到最終承租人。(皖發〔2022〕9號,省國資委、各市政府負責)
4.完善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對國家下達的用于市場主體的財政資金,省級當天下達市縣;對省市縣安排用于助企紓困的財政資金,一季度撥付到位。(皖發〔2022〕9號,省財政廳、各市政府負責)
5.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繼續通過“免報直發”等模式給予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對中小微企業新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穩定用工6個月以上、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各類社會機構、個人為企業引進勞動力的,各地可依規給予相關機構和個人一次性用工服務獎補。(皖發〔2022〕9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政府負責)
6.對6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400萬元以上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預留不少于30%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皖發〔2022〕9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政府負責)
7.裝配式建筑可按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招投標,裝配率超過50%的裝配式建筑,在推廣試點示范階段可依法依規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皖發〔2022〕9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政府負責)
8.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優先保障省級重大招引項目用地。對各地引進符合條件的先進制造業項目使用增量土地的,支持納入重大項目清單,直接配置用地計劃指標;未能納入清單的,從當地處置存量土地核定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優先保障。依法批準的以工業為主的開發區在保障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發展的前提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25%。穩妥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推行開發區“標準地”制度,開展閑置建設用地、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皖發〔2022〕9號,省自然資源廳、各市政府負責)
9.開展“一業一證一碼”改革試點,加快推進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一網通辦、一證準營、一碼共享”。探索涉企高頻證照聯辦,實現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一次申請、并聯審批。(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實行“企業開辦一件事”集成辦理、一網通辦,實現企業登記注冊、公章刻制、申領發票和稅控設備、就業及參保登記、醫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事項1個環節、1套材料、1個工作日辦結。(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公安廳、省稅務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全面實行向納稅人免費發放稅務UKey,積極推廣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對新辦納稅人全面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牽頭,省市場監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在同一縣區范圍內,對企業免于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實行經營場所備案登記。為大型企業分支機構辦理不涉及新辦許可證的信息變更開辟綠色通道。對部分高頻辦理的經營許可證,探索企業在一定區域內開設經營項目相同的分支機構時,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后,免于再次辦理相關許可證,相關部門加強事后核查和監管。(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對洗染經營者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后,無需到商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探索水路運輸經營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固定辦公場所、主要股東等信息變更后,無需到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商務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允許采用簡化版公證文書辦理港澳地區非自然人投資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建立長三角地區港澳投資企業公證認證互認機制。(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司法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5.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將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設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財政廳牽頭,省數據資源局、有關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6.全面推廣電子營業執照應用。市場主體在經營場所公開展示電子營業執照,等同于懸掛紙質營業執照。(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17.申請人通過企業開辦平臺一次身份驗證后,在“一窗”領取營業執照、發票等材料時,不再重復進行身份驗證。(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數據資源局、省稅務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8.企業線上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時,可自主選擇預約開戶銀行。銀行根據預約需求,按規定為企業開立賬戶。(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9.將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同時未發生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稅款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納入簡易注銷適用范圍。(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等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在市場監管部門率先開展企業營業執照和行政許可證件聯動注銷登記同步辦理改革試點,企業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注銷并繳銷相關許可證后,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主動為其注銷許可證,無需再次申請辦理許可證注銷。(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建立歇業備案制度,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自主決定暫停經營,向登記機關申請歇業。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銅陵、滁州和阜陽界首市,探索開展市場主體除名制改革試點。(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有關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2.精簡整合項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預審與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水土保持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自然保護地影響論證等項目前期事項材料,項目單位只需編報一套材料,政府部門統一受理、同步評估、同步審批、統一反饋,高效辦成項目前期“一件事”。(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3.對帶方案出讓工業項目全面實行“拿地即開工”。企業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在1個工作日內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一次性繳清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的,可同步申辦獲得不動產權證。(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4.對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探索實行簽訂土地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合并辦理。(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5.在竣工驗收階段,同步辦理工程竣工規劃勘驗測繪與房屋實測繪,同步完成竣工規劃核實、土地復核驗收和房屋實測繪成果審核,同步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推動實現“驗收即拿證”。(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6.全面推行“一階段一證”,將各階段多個審批事項整合為一個,企業一個階段只聯系一個部門、提交一個審批表單、辦理一個審批證件。(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負責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階段,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施工許可、竣工驗收階段,省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7.建設單位可依需自主選擇聯合驗收方式,將“建設工程規劃核實”“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備案”聯合辦理。(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人防辦、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8.分類制定聯合驗收規則和一次性告知單,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一口受理驗收申請,及時組織聯合驗收,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告知單之外的材料。(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9.對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實行告知承諾制,建設單位作出承諾后在3個月內按要求提交城建檔案驗收材料??赏ㄟ^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獲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30.建立完善驗收標準,試行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開展單獨竣工驗收。(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人防辦等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31.將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介服務納入全省中介服務超市,全面公開服務標準、辦事流程、服務收費、承諾時限和信用評價,實現擇優選取、網上競價、全程監管,推動中介服務“減時、降費、提質”。(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數據資源局等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2.將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等各類評價評估信息統一納入建設項目用地清單,在土地轉讓時一并交付受讓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企業在后續報建或驗收環節不得擅自增加清單以外的要求。(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林業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3.進一步取消、調整沒有必要的技術性評價評估環節,對確有必要的評價評估事項實行清單制管理。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評價評估事項清單。探索對限制性條件較小的評價評估事項實行延后評價。(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4.深入實行一個階段、一個報告、集中評審。探索專家網上函審、網絡視頻會審等遠程評審方式,破解“會審難約”問題。嚴控評審時限,提高項目評審效率。(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5.對工業類項目,推行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6.對水、電、氣和通信等市政公用接入實行線下全過程一門式集成服務和幫辦服務,線上全程網辦。對涉及的工程規劃許可、綠化許可、路政許可、占掘路許可等實行并聯辦理,深化接入工程告知承諾制。取消報裝費、開口費、開戶費、接入費等相關收費。(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7.2022年底前,省級以下開發區、新區全部完成區域評估,并向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延伸,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林業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8.區域評估成果文件可作為區域內單體項目報批的申請材料,并及時嵌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供市場主體免費調用。(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林業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9.推進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數據整合、底圖疊合。充分發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平臺作用,優化項目會商流程,一次性告知企業建設條件和評估要求。深化項目用地“標準地”模式,實行“地等項目”。(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0.持續整合測繪事項,統一測繪技術標準,同一標的物只進行一次測繪,全面實行“一次委托、統一測繪、成果共享”。對產業用地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標準廠房、普通倉庫等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產業類項目,推行房產測繪“測算合一”。(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1.在并聯審批、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等事項辦理中,全面推行“缺席默認”制。(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2.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相關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全流程在線審批。(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數據資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3.推進以電子證照形式出具審批結果,實現各階段審批結果實時共享復用。(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數據資源局牽頭,省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4.在合肥、蕪湖市民用建筑工程領域試點實行建筑師負責制,推動建筑師個人執業事務所有序發展。(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有關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5.對低壓小微企業電力接入工程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對電力接入工程200米以內的10kV普通用戶實行備案制,2個工作日內完成,由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破路、破綠、占路保護恢復方案和承諾即可先行施工。(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業局、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6.將供電企業用電報裝系統與政務服務、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等系統融匯貫通,供電企業可提前獲取重點項目建設信息,開展配套電網建設。供電企業或用戶可通過線上渠道提交審批申請,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并聯辦理,審批結果自動反饋供電企業,實現審批流程公開透明,用戶可在線查詢。(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牽頭,省數據資源局、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7.延伸電網投資界面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實現用戶紅線外電力接入“零投資”。各市出臺配套實施細則,厘清政企權責界面,建立合理的接入工程成本分攤機制;供電企業建立健全與延伸電網投資界面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服務流程,加強電網配套工程建設管理,保障用戶快速接電。(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8.開展非電網直接供電環節違法行為綜合整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收費,督促指導供電主體規范收費行為,確保電價政策和優惠措施落實。(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電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9.有序建設“零計劃停電示范區”,建立健全停電信息推送機制。在合肥、蕪湖市探索建立供電可靠性管制機制。全省城網用戶平均停電時間不超過2.98小時,農網用戶平均停電時間不超過10.65小時,或年均同比壓縮8%以上。(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牽頭,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50.自然資源部門內部規劃、測繪、土地出讓、土地審批等信息通過內部共享方式獲取,不再另行要求申請人提供。(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省數據資源局牽頭,省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51.推進全部設區市及有條件的縣實現全業務類型不動產登記“一網通辦”。實現個人自行成交、夫妻間房屋轉移等業務“全程網辦”。推動個人與企業間存量房屋買賣、依據已生效法律文書辦理轉移登記“全程網辦”。(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稅務局、省數據資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52.深入推進不動產登記和交易、繳納稅費“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實行一套材料、一次辦結。全面實現水、電、氣納入不動產聯動過戶。(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稅務局、省數據資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53.納稅信用等級A級、B級企業之間交易不動產的,承受方繳納契稅后可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積極推進個人存量房交易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改革試點。(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4.推動新建商品房網簽備案和預告登記同步辦理。推廣實行“交房即辦證”。(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5.探索將遺產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的查驗、申請程序。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手續,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到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登記材料查驗,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無需提交第二順序繼承人材料。登記申請人應承諾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因承諾不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高院等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56.精簡增值稅計稅期間種類,簡并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征期。推進電子化、要素化申報模式,實現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自動預填申報。(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負責)
57.推廣應用全國統一電子發票服務平臺,24小時在線免費為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申領、開具、交付、查驗等服務。探索實行在代征稅款逐筆電子繳稅且實時入庫的前提下,向納稅人提供電子完稅證明。(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負責)
58.推廣跨省異地電子繳稅業務,落實長三角區域企業涉稅涉費事項跨區遷移規程,實現資質異地共認。持續推進省內跨區域經營納稅人涉稅事項全省通辦和市縣通辦。(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負責)
59.實行不動產登記稅費、登記費“一卡(碼)清繳”,納稅人可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云閃付等方式一次性繳納,支付環節由3個減至1個。(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負責)
60.將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匯算清繳結算多繳退稅、入庫減免退抵稅、誤收多繳退抵稅、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等5項主要限時辦結業務的平均辦理時間在稅務總局規定時限基礎上再壓縮40%。(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負責)
61.全面實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探索實施高頻業務容缺受理。(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負責)
62.強化自動填報功能,稅務部門審核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平均辦理時間壓縮至6個工作日。國庫部門收到《稅收收入退還書》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退庫。(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63.實行企業所得稅“報退合一”,納稅人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后,如存在多繳稅款,系統自動計算退稅數據,無需自行申請退稅及填報任何資料。擴大小額快速退稅范圍,對納稅人申請500元以下小額退稅受理即辦。(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負責)
64.對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并公布6個月以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等行為的失信主體,按程序及時辦理信用修復。(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負責)
65.“船邊直提”“抵港直裝”作業模式推廣至全省符合條件的港口,出口提前申報率達到80%以上。(皖政辦秘〔2022〕13號,合肥海關、省港航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66.落實“日清”工作制度和每日自查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正常通關事宜,確保當日處理完畢。(皖政辦秘〔2022〕13號,合肥海關負責)
67.探索開展科研設備、耗材跨境自由流動,簡化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手續。(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科技廳、合肥海關牽頭,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68.用于展覽展示的預包裝進口食品樣品,在符合準入要求的前提下,免予抽樣檢測。進口用于特殊化妝品注冊或普通化妝品備案用的化妝品樣品、企業研發用的非試用化妝品樣品、非試用或者非銷售用的展覽展示化妝品,可免予提供進口特殊化妝品產品注冊證或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電子信息憑證,免予進口檢驗。(皖政辦秘〔2022〕13號,合肥海關負責)
69.穩步擴大進口巴氏殺菌乳檢驗監管模式改革試點,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口相關商品,在口岸實施“檢查放行+風險監測”模式。(合肥海關、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0.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口免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產品目錄內的產品,免于CCC免辦證書申請和審核,探索推進“白名單企業”自我承諾、自主填報、自動獲證。(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合肥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71.持續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稅務部門辦理正常出口退稅的平均時間維持在5個工作日以內。(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稅務局負責)
72.推動合肥、蕪湖等市實現與日本、韓國、香港等東亞地區主要貿易伙伴和經濟體口岸的相關單證聯網核查。(皖政辦秘〔2022〕13號,合肥海關負責)
73.優化完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制度,運用好“一對一”培育和“一對多”培育等不同方式,支持重點企業按照“一企一策”開展信用培育,擴大AEO企業覆蓋面。(皖政辦秘〔2022〕13號,合肥海關負責)
74.將傳統外貿、物流等企業納入全省海外倉政策支持適用范圍,鼓勵跨境電商企業聯合外貿、外經、物流等各類企業在歐洲等熱門市場采用自建、合建、租賃等方式共建共享公共海外倉。推薦全省自建及使用公共倉和外貿企業入駐“海外智慧物流平臺”,實現海外倉信息資源共享共用。(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商務廳、合肥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75.企業破產案件中因債務人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經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安全鑒定合格后,可辦理不動產登記。(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高院、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76.完善破產案件財產解封及處置機制,破產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產管理人通知債權人及相關單位進行財產解封,破產管理人對已查封的財產進行處置時無須再辦理解封手續。債務人的不動產或動產等實物資產被相關單位查封后,查封單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許破產管理人對被查封的財產進行處置。(皖政辦秘〔2022〕13號,省高院牽頭,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海關、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7.允許破產管理人通過線上注冊登錄等方式,經身份核驗后,依法查詢有關機構掌握的破產企業財產相關信息,提高破產辦理效率。(皖政辦秘〔2022〕13號,省高院牽頭,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8.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改進授信審批和風險管理模型,持續加大小微企業首貸、續貸、信用貸、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重點增加對科創型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支持。持續開展“稅融通”貸款業務。(皖政辦秘〔2022〕13號,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79.探索設立“人才貸”風險補償資金,引導金融機構運用“資產抵押+信用+人才”組合模式。(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80.發布科創型企業“白名單”,鼓勵銀行機構投早、投小,提升科創型企業首貸比。支持銀行機構單獨建立考核辦法,獨立核算和考核科技金融業務,適當提高客戶結構、信貸占比、融資覆蓋率等指標權重。(皖政辦秘〔2022〕13號,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科技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81.積極支持產業鏈核心企業與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征信系統等國家級基礎設施平臺系統實現對接,支持產業鏈小微企業融資。(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82.鼓勵各地根據當地企業需求,繼續安排資金開展小微企業續貸過橋服務,幫助中小微企業按期還貸、順利續貸。綜合運用無還本續貸、循環貸、分期償還本金、年審制貸款等,著力降低融資成本。(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財政廳、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83.強化融資擔保增信,優化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對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平均擔保費率保持在1%以下。(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84.引導各擔保機構優化質押融資風險管理機制,探索質押股權轉讓、反向許可等方式,通過定向推薦、對接協商、拍賣等形式,借助各種產權交易平臺,保證金融機構質押實現,提高質押物處置效率。(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85.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質物處置機制。對銀行機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推動在合肥、蕪湖市試點健全政府引導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省版權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有關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86.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免除失業保險費申報確認程序,公示通過后直接返還企業。(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87.推進金融機構保函替代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減免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88.除商城采購、定點采購、協議供貨、批量采購外,統一在“安徽省政府采購網”實施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財政廳牽頭,各級預算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89.政府采購項目一律免收投標(響應)保證金。鼓勵采購人綜合考慮項目特點、供應商資信等情況不收或降低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鼓勵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約保證。(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財政廳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各級預算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90.鼓勵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文件中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以人工投入為主的采購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業合同預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與疫情防控有關的采購合同預付款比例最高可達100%。(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財政廳牽頭,各級預算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91.探索實行“承諾+信用管理”的準入管理制度,簡化對供應商資格條件等形式審查,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財政廳牽頭,各級預算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92.針對因政策變化等原因不能簽訂合同,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的情形,采購人應與供應商充分協商,給予合理補償。(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財政廳牽頭,各級預算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93.獲得用水,無外線工程的,不超過2個工作日辦結;有外線工程的,不超過12個工作日辦結。(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94.獲得用氣,無外線工程的,不超過4個工作日辦結;有外線工程的,不超過14個工作日辦結(不含涉及國省干線、高速公路、快速路、軌道交通、交通量較大的農村公路等設施的復雜用水用氣報裝接入工程)。(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95.將用水用氣報裝環節由用水用氣報審、現場踏勘、接入掛表3個環節精簡為申請受理、接入掛表2個環節。(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96.取消與用水用氣報裝無直接聯系的材料,用戶提供1份申請表即可辦理用水用氣報裝。(皖政辦秘〔2022〕13號,各供水、供氣企業負責)
97.進一步推動水氣外線工程涉及的工程規劃許可、綠化許可、涉路施工許可、占掘路許可等環節并聯辦理,涉及并聯審批的水氣外線工程總審批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業局、省數據資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98.供水供氣企業施工涉及建筑區劃紅線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綠化遷移管養等相關費用,由各市政府按規定承擔或減免。(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99.督促招標人全面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范招標文件編制,嚴禁隨意改變招標程序,不得要求中標企業在當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設置超出項目實際需要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質、業績、獎項等高門檻,不得違規提出所有制性質、使用特定業績等要求,不得簡單套用特定產品評標標準、技術參數,排斥、差別對待或限制潛在投標人。加強對中標人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按照合同約定兌現投標承諾,及時糾正違約行為。(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0.探索實施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對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招標公告發布前,至少提前30日發布招標計劃,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1.以企業和群眾“獲得感”為第一評價標準,推行體驗式服務,深入推廣政務服務“好差評”,確保政務服務每個事項每個環節均可評價、企業和群眾均可自主評價。加強評價結果應用,形成評價、回訪、處理、整改、反饋閉環機制,提升政務服務績效。(皖政辦秘〔2022〕13號,省數據資源局牽頭,省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2.進一步推廣在線身份認證、電子證照、電子簽章應用,重點推進高頻電子證照在政務服務、監管執法、社會化生活等領域的各類線上線下場景互認。鼓勵認證機構在認證證書等領域推廣使用電子簽章。探索試點核發電子居住證。(皖政辦秘〔2022〕13號,省數據資源局牽頭,省有關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3.引導保險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證保險、知識產權侵權責任險、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及其組合險等保險業務。推動合肥、蕪湖市試點健全政府引導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探索擔保機構等通過質權轉股權、反向許可、拍賣等方式快速進行質物處置。(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省版權局牽頭,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有關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4.開展知識產權“一件事”集成服務改革,打通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信息交換渠道,打造各類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一窗口統辦、一平臺交易、一鏈條保護、一站式管理、一體化服務”綜合管理平臺。(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5.優化專利、商標業務辦理流程,在合肥專利代辦處增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理業務,試點推廣企業變更登記與商標變更申請“同步受理、一窗通辦”。(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06.探索實施柔性監管,推動落實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建立不予行政強制措施清單。探索對十大新興產業實施包容期“守信免查”、觸發式監管模式。在市場監管、稅務等領域,探索建立完善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制度。(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牽頭,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07.允許對食品自動制售設備等新業態發放食品經營許可。探索優化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跨區域流通檢疫申請流程。(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8.在合肥、蕪湖市試行高精度地圖在限定路段面向智能網聯汽車使用,允許不涉及國家安全的自動駕駛高精度地圖數據在限定路段采集和使用。(皖政辦秘〔2022〕13號,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09.在消防安全、食品藥品、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探索制定行業信用監管標準化工作規范。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加強信用修復信息共享、結果互認。(皖政辦秘〔2022〕13號,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10.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兌現工作機制,開展公共政策兌現情況梳理,依法主動、及時全面兌現公共政策。探索建立因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的補償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委依法治省辦牽頭,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11.暢通民營企業職稱申報渠道,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可不作論文要求。相關專利成果、技術突破、工藝流程、標準開發、成果轉化等均可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皖政辦秘〔2022〕1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112.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和合法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健全“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解決機制。(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商務廳負責)
113.按照“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要求,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內逐項列明主管部門、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內容。清單之外不得違規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或領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皖政〔2021〕8號,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負責)
114.對設定必要性已經不存在、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有效規范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直接取消審批。取消審批后,企業持有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皖政〔2021〕8號,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負責)
115.對可以取消審批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需要企業及時主動提供有關信息,以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業管理、維護公共利益的,由審批改為備案。對備案事項,主管部門應明確完成備案手續的條件,強化信息共享、簡化手續,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網上備案渠道,實行當場辦結。(皖政〔2021〕8號,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負責)
116.對確需保留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企業就符合經營許可條件作出承諾,有關主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申請人按照要求書面承諾達到行政許可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實行告知承諾的,主管部門要依法準確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諾書范本。對企業自愿作出承諾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門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對企業承諾已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企業領證后即可開展經營。(皖政〔2021〕8號,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負責)
117.依托“皖事通辦”平臺,在實現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的基礎上,圍繞服務企業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辦”的工作理念,將企業開辦與審批服務事項有效整合,推進涉企證照“1+N”辦理,實行一網申請、并聯審批、信息共享、限時辦結、結果互認、統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門、一網、一次”服務。(皖政〔2021〕8號,省數據資源局等單位負責)
118.圍繞破解外貿外資、工程建設、交通物流、中介服務等行業領域“準入不準營”問題,在全省范圍內取消“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審批”等6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等14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審批后,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不得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行政許可證件。(皖政〔2021〕39號,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119.進一步在貿易流通、教育培訓、醫療、食品、金融等領域放開市場準入,在全省范圍內將“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等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將“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等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審批改為備案后,原則上實行事后備案,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即可開展經營;確需事前備案的,企業完成備案手續即可開展經營。企業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不得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皖政〔2021〕39號,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120.繼續在農業、制造業、生產服務、生活消費、電信、能源等領域大幅簡化準入審批,在全省范圍內對“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等86項(含中央層面設定83項,地方層面設定3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對“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等2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實行告知承諾后,省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據《安徽省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細化實施方案》,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經營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后果,一次性告知企業。(皖政〔2021〕39號,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121.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的原則,對“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等359項(含中央層面設定357項,地方層面設定2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優化審批服務。其中,對下放的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做好承接落實;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等140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對“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等18項設定了許可證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或者延長許可證件有效期限,方便企業持續經營;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等13項設定了許可數量限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取消數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寬數量限制并定期公布總量控制條件、企業存量、申請排序等情況,鼓勵企業有序競爭。(皖政〔2021〕39號,省政府辦公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122.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皖政〔2021〕39號,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123.引導和鼓勵區內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參與蓄滯洪區農業補充保險,保費由市、縣財政和農戶按比例承擔,農戶自繳比例不低于50%,其中小農戶保費由市、縣財政代繳,省級財政以獎代補。(皖政辦秘〔2021〕38號,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相關市、縣人民政府,相關保險機構)
124.全面推廣使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進一步加強評標評審專家庫建設,規范專家自由裁量,積極推進區塊鏈技術賦能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加快數字證書互認,推行遠程異地評標、“不見面開標”。(皖政辦秘〔2021〕55號,省發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25.擴大“零投資”服務范圍,將小微企業160千瓦的低壓接入容量標準從合肥市拓展至全省各市城區。深化政企信息共享,探索推進居民用戶“刷臉辦電”、企業用戶“一證辦電”。(皖政辦秘〔2021〕55號,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26.結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引導支持有條件的脫貧人口自主創業,新認定一批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園,給予每個園區120萬元補助。(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127.根據新返鄉創業企業新增吸納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并繳納社會保險的人數,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每年遴選一批省、市、縣(市、區)級優秀創業項目和“返鄉創業之星”,對省級優秀創業項目和“返鄉創業之星”分別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128.制定符合“拿地即開工”等基本要件“正面清單”及安全、環保、能耗等剛性要求“負面清單”,對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皖政辦秘〔2021〕75號,各市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9.針對市場急需、消費需求大的新技術產品,在相關國家標準出臺前,支持先由社會團體制定發布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鼓勵企業制定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并自我聲明公開,加快新技術產品進入市場,并加強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跟蹤服務,提升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水平。推進內外貿產品“同線同標同質”,擴大“三同”適用范圍至一般消費品、工業品領域。(皖政辦秘〔2021〕75號,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30.繼續實施外商投資項目備案容缺受理機制,縮短外商投資項目核準辦理時限,優化鼓勵類外資項目減免稅辦理流程。不針對外資企業設定限制性條款,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繼續平等參與我省標準制定工作。(皖政辦秘〔2021〕75號,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1.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保障老區建設用地規模合理需求。根據老區資源稟賦和實際復墾情況,對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計劃實現應保盡保。支持重點城市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對損毀的建設用地和零星分散的未利用地開發整理成耕地的,經認定可用于占補平衡,允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按規定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支持探索鄉村產業發展用地政策,建設用地指標向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優先用于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皖政辦秘〔2021〕78號,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132.各地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裝配式建筑新上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一定額度貸款貼息。(皖政〔2020〕21號,各市人民政府)
133.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皖政〔2020〕21號,省稅務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134.裝配式建筑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加計扣除。裝配式建筑項目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皖政〔2020〕21號,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科技廳)
135.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按規定給予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皖政辦〔2020〕4號,省財政廳負責)
136.生豬養殖使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的宜林地,可按不改變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額,不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林資函〔2020〕24號,省林業局負責)。
137.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開辦旅游企業。城鄉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從事民宿等旅游經營。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市場主體利用舊廠房、倉庫提供符合全域旅游發展需要的旅游休閑服務的,可執行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皖政〔2019〕41號,省自然資源廳、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
138.農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的用戶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皖政辦〔2019〕21號,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39.對納入公租房計劃管理的、面向企業職工和園區就業人員出租的企業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皖發〔2018〕6號,省稅務局負責)
140.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皖政〔2018〕76號,省自然資源廳、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141.鼓勵用地單位在不改變用地主體、不重新開發建設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研發設計、創意文化、旅游休閑、健康養老等業態。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企業退出后的工業用地轉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制造業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興辦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的自營生產性服務業,經批準土地用途可暫不變更。(皖政〔2018〕85號,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142.支持用電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業用戶按照我省工商業兩部制輸配電價標準,參加全省電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43.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144.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14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盤活集體建設用地存量,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146.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建設。(皖政辦〔2018〕1號,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147.國家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的藥品,無條件納入我省藥品采購目錄。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未達到3家的,優先采購和使用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皖政辦〔2018〕48號,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來源:安徽省四送一服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