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全面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包括11種證券犯罪在內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了全面修改和補充,其中,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證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完善了欺詐發行證券案,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等的立案追訴情形,特別是結合財務造假類案件特點,增加了虛增、虛減資產、利潤的規定,織密追責法網;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在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等的立案追訴標準中,增加造成投資者損失、誘導投資者交易等違法情節;此外,結合資本市場發展實際,適當提高個別立案數額指標并堅決嚴格執行,更好體現“從嚴”的精神和要求。
證監會表示,此次《立案追訴標準(二)》全面修改,充分反映了近年來資本市場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有力夯實了證券犯罪懲治的法制基礎,對于依法嚴厲查處證券違法犯罪案件、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將有序做好《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落實和銜接配套,進一步完善處罰裁量、刑事移送等制度機制安排。
來源:證券時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