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蚌投集團紀委出臺《蚌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關于禁止與領導人員親屬所辦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暫行規定》,進一步規范廉潔從業行為,防止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私利、侵害企業利益問題發生。
《規定》指出,禁止集團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與領導人員親屬所辦企業發生招投標、工程建設、物資采購、銷售、中介服務、設備維護修理、廢舊物資處置和外協勞務等業務關系,以及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等資金往來,合資、合營、聯營等投資合作及其他可能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為。領導人員不得利用本人或他人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屬所辦企業與集團或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開展業務往來提供便利。
《規定》明確,集團建立“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制度,把領導人員親屬所辦企業列入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動態更新,不定期在集團內部發布。集團及所屬子公司在開展相關業務前,應當查詢“禁止交易企業名單”,避免與領導人員親屬所辦企業發生業務往來。
《規定》要求,集團各級黨組織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與監督,督促落實領導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有關規定。各級紀檢組織負責對相關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令有關單位視情終止業務,并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