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基本知識——中央“八項規定”
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開會議,會議一致同意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干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于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來源:黨史學習教育官網
黨史故事:共和國反腐第一案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組織的公審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大會在保定舉行,宣布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并沒收該二犯全部財產。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組織的公審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大會在保定舉行。
劉青山、張子善案件,是1951年11月全國開始“三反”運動后揭露出來的第一大案。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直接督促案件的處理。劉青山、張子善分別是1931年、1933年入黨的老黨員,曾在天津地區任黨和政府的主要領導職務。革命戰爭年代,他們曾被捕入獄,面對嚴刑逼供,堅貞不屈;和平時期,他們卻居功自傲,貪圖享樂,不顧黨紀國法,貪污克扣國家救災糧、河工糧、飛機場建筑費、地方糧、干部家屬救濟糧、治河民工工資、銀行貸款等國家財產,為數達1716272萬元(舊幣)。他們還同私商勾結,用公款倒賣大批鋼鐵,中飽私囊,使國家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
1951年12月,中共河北省委作出決議開除劉青山、張子善的黨籍。華北局將處理意見上報中央,提議“將劉青山、張子善二貪污犯處以死刑(或緩期二年執行)”。中共中央書記處召開擴大會議,經過慎重考慮,并征求黨外人士意見,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公審大會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說說,不要槍斃,給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意見反映到毛澤東那里,毛澤東說:正因為他們兩個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20個,200個,2000個,20000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
來源:新華網